1. 自觉、按时、足额交纳党费是党员应尽的义务,也是党员增强党性观念的基本体现。
2. 预备党员从支部大会通过其为预备党员之日起交纳党费。
3. 每年1月份完成对党员月交纳党费数额的核定。月交纳党费数额核定后,年内一般不再作调整。年内工资晋档、职务晋升、岗位变动以及普调工资的,待下一年度重新核定。
4. 交纳党费的计算基数应按照如下方式确定:
(1)在职教职工党员每月以工资总额中相对固定的、经常性的工资收入为计算基数,包括:岗位工资、薪级工资、绩效工资、津贴补贴(普遍发放的规范津贴补贴)。
(2)实行年薪制人员中的党员,每月以当月实际领取的薪酬收入为计算基数,年终兑现绩效薪酬的当月按本月实际领取薪酬的总数为计算基数。
5. 交纳党费的计算基数不包括以下项目:
(1)计入计算基数的工资收入所产生的个人所得税;
(2)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住房公积金(含个人和单位缴纳部分);
(3)职业年金、企业年金;
(4)基本津贴、住房补贴、交通补贴、通讯补贴、加班补贴、防暑降温费等改革性补贴;
(5)针对少数地区、部分单位、特殊岗位、部分人员发放的津贴补贴;
(6)不定期、非普遍发放的奖金和奖励性绩效工资;
(7)科研人员党员在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过程中取得的奖励和报酬;
(8)上级文件规定可扣除的其他项目。
6. 交纳党费的具体比例和要求如下:
(1)在职教职工党员交纳党费的比例为:计算基数在3000元以下(含3000元)的,交纳计算基数的0.5%;在3000元以上至5000元(含5000元)的,交纳1%;在5000元以上至10000元(含10000元)的,交纳1.5%;在10000元以上的,交纳2%。
(2)全日制在校学生党员每月交纳党费0.2元。在职人员就读研究生的,按照在职党员标准交纳党费。
(3)经批准将组织关系保留在学校的已离校党员,按照实际收入情况交纳党费。
(4)经批准将组织关系保留在学校的出国(境)党员,出国(境)期间暂不交纳党费;返回后,经审查恢复组织生活的,补交出国(境)期间的党费。
7. 每名党员月交纳党费数额一般不超过1000元,可以自愿多交。对自愿一次多交纳1000元以上党费的,党支部应将有关情况逐级上报,由党委组织部比照交纳大额党费的有关规定办理。
8. 为方便党员交纳党费,学校开通智慧党建平台(dangjian.sjtu.edu.cn)线上支付的渠道,党员应按月交纳党费。党支部也可结合组织生活、主题党日等,由党员亲自交纳党费,增强交纳党费的仪式感,让党员在交纳党费过程中强化党员意识。
9. 党员生活确有困难的,可以少交或免交党费。党员本人向党支部提出申请,或者党支部了解到党员生活困难,原则上都可以提交支部委员会或支部党员大会讨论少交或免交党费事宜。
(1)离退休党员提出少交或免交党费,由党支部负责审批。
(2)在职党员提出少交或免交党费,经党支部研究通过后报学院党委审批。
10. 党支部应将交纳党费的情况作为民主评议党员的重要内容。对不按照规定交纳党费的党员,应及时对其进行批评教育,仍不改正的,应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置。对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不交纳党费的党员,按自行脱党予以除名。
如何做好党费的收缴、使用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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