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党员,如果不能履行党员义务,存在理想信念缺失、政治立场动摇、宗旨观念淡薄、工作消极懈怠、组织纪律散漫或是道德行为不端等不符合党员条件的思想和行为表现,经党员民主评议、党组织调查核实和支委会、支部大会讨论决定,就会被认定为不合格。
根据其表现和态度,党组织对不合格党员的处置有三种方式:限期改正、劝退、除名。
限期改正。如果不合格党员能正确认识自己的错误,仍希望继续留在党内、愿意接受组织教育并决心改正的,党组织应该给予改正的机会,要求其限期改正,时间一般为1年。
劝退。如果不合格党员不能正确认识自己的错误、拒不改正或限期改正期满仍无转变的,党组织就应当劝其退党。
除名。如被劝告退党的党员坚持不退,应当提交支部大会讨论,决定将其除名。
党员如果无正当理由,连续六个月不参加党的组织生活或不交纳党费,或不做党所分配的工作,就被认为是自行脱党。支部大会应当决定把这样的党员除名,并报上级党组织批准。
1. 要做好除名处理的前期工作。搜集调查审核、说服教育、与党员本人或家属沟通等过程中所有书面证明材料。
2. 召开支部大会讨论和表决(如所在党支部已撤销,可直接由学院党委会议讨论表决)。
3. 撰写除名决定,提交学院党委审批。党支部向学院党委报送的有关材料有:支部党员大会关于对自行脱党的党员除名的决定,党员自行脱党情况的证明材料,本人的情况说明或检查等。
4. 对自行脱党党员从党内除名的时间,应从学院党委批准之日算起。将除名相关材料归入除名党员的人事档案,并报校党委组织部备案。
如何处置不合格党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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