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校集体户口管理工作,更好地服务师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上海市常住户口管理规定》等相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范围如下:
(一)全日制学生,包括:
1.已被我校录取即将入学的全日制新生;
2.在校在读的全日制学生;
3.因毕业、肄业、结业、退学等原因已离校的全日制学生。
(二)我校事业编制或劳动聘用的教职工(含在站博士后,下同)。
(三)第(二)款所述教职工的家属(限配偶和子女,下同)。
第三条 保卫处是学校协助公安机关管理集体户口的职能部门。
第二章 集体户口迁入
第四条 我校新录取的学生,为外省市户口的,可在录取当年自愿将户口迁入我校学生集体户,也可将户口保留在原籍。需要迁入户口的,须凭《录取通知书》至原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开具《户口迁移证》。
第五条 我校新录取的学生,为本市常住户口的(家庭户口、单位集体户口、部队集体户口、社区公共户口人员),户口不迁入我校。
第六条 我校新录取的学生,户口在本市其他高校学生集体户的,可在录取当年自愿将户口迁入我校学生集体户,也可将户口迁回外省市原籍。需要迁入户口的,须凭《录取通知书》至户籍所在高校相关管理部门办理《集体户口个人信息页》并加盖公章。
第七条 申请保留学籍的新生,参照第四、五、六条办法办理。
第八条 新生入学后,须根据保卫处通知和相关文件要求集中办理户口迁入手续,办理截止时间为入学当年12月31日,逾期未办理,视为自愿放弃户口迁移,后续将无法迁入我校集体户。
第九条 教职工及家属将户口迁入我校教工集体户,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教职工与上海交通大学直接签订《事业单位聘用合同》或《劳动合同》。
(二)本人及配偶名下在沪均无房产。
(三)户口自外省市迁入的,须通过上海市相关部门审批并取得落户资格。
(四)家属户口可以与教职工同时迁入,也可以晚于教职工单独迁入,但不得早于教职工迁入。
(五)教职工及家属户口迁入我校教工集体户须经校人力资源处批准。
第十条 教职工新生儿满足以下条件的,可以落户我校集体户口:
(一)父母双方或一方为我校事业编制或劳动聘用且户口在我校教工集体户。
(二)父母双方在沪均无房产。
第十一条 博士后户口迁入我校需具有《博士后研究人员进站备案证明》和《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报户口证明信》,配偶及子女不随迁,博士后在站期间出生的子女不允许落户我校集体户。
第三章 集体户口迁出、注销与暂留
第十二条 学生集体户口迁出:
(一)学生在读期间,集体户口不予迁出。
(二)学生毕业、结业、肄业、退学、开除、取消学籍等,应及时办理离校手续并将户口迁出。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教职工须将户口迁出我校教工集体户:
(一)教职工离职(含博士后出站、退站)。
(二)教职工因聘用方式发生变化而不再与我校直接签订《事业单位聘用合同》或《劳动合同》。
(三)教职工及配偶任何一方在沪有个人房产。
第十四条 教职工户口迁出我校教工集体户时,全部家属户口须同时迁出。
第十五条 集体户口人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注销户口:
(一)死亡:死亡者的家属持死亡证明办理户口注销手续。
(二)出境定居:教职工或学生出境定居的,须办理户口注销手续。
(三)其他情况需要注销户口的。
第十六条 已注销的集体户口需要恢复的,根据公安机关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七条 根据本办法应迁出或注销户口,超过一年未办理相关手续的,视为滞留户口。
第十八条 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户口暂留:
(一)因公出国(境)的,可以申请户口暂留,暂留期限根据因公出国(境)通知文书指定期限而定。
(二)参加支教、支边、“三支一扶”等国家或政府项目的,可以申请户口暂留,暂留期限根据所参加的项目而定。
(三)其他确有需要且符合相关规定的,可以申请户口暂留,暂留期限不超过两年。
第十九条 申请户口暂留并获批准的教职工和学生,可以在暂留期限内随时将户口迁出,暂留期满时应当及时将户口迁出。户口暂留期满未迁出的,视为滞留户口。
第四章 集体户口的管理
第二十条 户口状态正常(含已批准户口暂留且暂留期未满的)的教职工和学生,可以正常办理户政相关业务。
第二十一条 滞留户口停止办理常规户口业务,只允许办理以下三类业务:
(一)户口迁出业务。
(二)户口注销业务。
(三)符合条件的可以申请办理户口暂留。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与上级文件规定不一致的,以上级文件为准。本办法未尽事宜,根据上级文件精神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保卫处和人力资源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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